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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8888js官方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0-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以实验教师为主,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的实验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其理解知识、运用知识及探索新知识能力。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培养学生的实验、实践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实验任务正确选择及使用实验器材的能力。

(二)查找和选用文献资料的能力,采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

(三)观察、分析实验现象,根据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

(四)正确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五)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培养学生从事初步科学研究的能力。

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得基本技能方面受到训练,并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验证和巩固有理论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第七条 培养学生严谨的作风、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及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实施宏观管理;有实验教学任务的系(中心)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并有一位系(中心)主任(或副主任)主管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共同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九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并组织评估。

(二)组织审核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审定实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进度及学时数。

(三)督促各实验室加强实验项目建设,提高实验开出率以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四)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

(六)协调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各系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系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实验室的新建、扩建、迁移、更新、撤销等申请方案,审核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及器材采购计划、维修计划等。

(二)组织制订本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根据现代教育教学的要求,不断改进实验内容,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提出本系(部、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计划、培训方案、考核办法。

(四)检查并审定实验室拟定的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实验项目,将审查同意的实验教学计划表下达到实验室。

(五)安排所属实验室承担外系的实验教学任务,负责联系落实外系为本系开设的实验课。

(六)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问题。

(七)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实验教学评估的要求确定实验课的考试、考核办法及成绩的评定。

(八)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九)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

(十)组织教师轮流到实验室工作并形成制度,保持实验教师相对稳定。

(十一)组织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和应用型教师任实验课主讲教师,并在实验课教师中占有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比例。

(十二)每学期末进行实验教学情况统计并存档,配合教务处做好每年的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职责:

(一)主持实验实训中心(室)工作、参与制定实验实训中心(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实训中心(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实训中心(室)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中心(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中心(室)精神文明建设。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一)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实验前为实验教学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检查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是否畅通等,以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二)实验技术人员应参加实验教学的备课活动,在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预做实验,以掌握和熟实验教学的要求。

(三)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学生实验时,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巡回指导,解答学生的疑难,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解决仪器设备、器材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卫生和安全工作。

(五)实验技术人员要和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与实验技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家具的领取、保管、维护、修理、使用等工作。

(七)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测试水平。搞好仪器设备管理,做好帐卡登记工作,保证帐、物、卡的一致。

(八)实行坐班工作制,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室。认真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劝告,或令其停止实验。

(九)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和安全工作。保持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清洁,做到实验室内部的整洁。每学期末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总清点、检修、擦洗等工作。

(十)配合实验室主任,认真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课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包括自编或选用实验教材,编制教学大纲、安排考试考查等。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做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调试的技术状况,预计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写好实验教学教案。

(三)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和学时安排。

(四)每学期第一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每次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五)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预习制度,实验前预备实验充分,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对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项(次)实验。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巡回指导,并启发引导,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突出问题。学生实验完毕,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及时在原始数据记录上签字。

(六)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将批阅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由各系集中保管(一般至少保存4年)。

(七)指导教师按照实验教学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实验课成绩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八)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情况,认真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将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实验教学均应编写或选用实验讲义、指导书、操作规范,制作或选用必要的音像资料等。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并力求有新意和特色。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进度表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教学进度以及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也是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上报实验教学质量的依据。因此,要求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前编制好教学进度表。

实验教学进度表是开设实验课的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凡需要开设的实验的,都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室凭实验教学进度表开设实验。凡没有计划的,实验室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进度表一经制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应经系主任批准,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过程分为实验准备、实验课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撰写三部分。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减少项目,要保证实验开出率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应增开选修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准备包括以下环节:

(一)实验教学文件准备: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记录表格以及实验报告等,以上各种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二)实验物资条件准备:开课前,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准备,检查、整理、调节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三)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本门课实验教学大纲,开课前通读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全部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把握各实验内容的内在联系,做好备课笔记。在预备实验的基础上,写好实验指导方案,即要实验的重点、难点,主要环节及注意事项。初次指导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预做,实验室组织有经验的实验教师进行评议,评议合格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承担实验课教学任务。评议结果由实验室保存并作好记录。

(四)学生预习:学生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否则不允许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课教学:

(一)各门实验课的教师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实验的具体要求讲解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方面的教育。

(二)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经系(中心)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三)实验前,实验教师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四)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时,指导人员要加强巡视和指导,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五)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六)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实验室运行记录本上认真填写当次实验教学情况,并签名。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根据学生在实验课上的表现和完成实验报告的情况,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实验结果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第六章 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重视实验教学的常规管理与质量监控工作,各实验教学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过程的检查与监控,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常规检查、领导听课、和学生评教为一体的实验教学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验教学的考试或考查制度。凡独立设课的实验均应独立考试或考查,单独计分,并且有具体的考试或考查办法。未单独设课实验,其课程考试中应有涉及实验的内容,且实验内容所占比例不低于15%。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考查。实验教师应积极探索有效的考核方式,要能体现学生的实验技能、数据处理、分析问题及撰写报告的能力等,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凡实验课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进行实验课教学质量的评估,这是全面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

第二十三条 为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系(中心)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期初、期中和期末实验教学检查,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国内外本学科发展信息、发展动态,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等有关资料。

实验教学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典型教案及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面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室运行记录、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系(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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