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继续组织实施并扩大“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招募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计划规模,其中“三支一扶”项目计划增加到1000名。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每年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教师紧缺的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参加基层就业项目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大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是加大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有培训愿望和能力的高校及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可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四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由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企业聘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公安部门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2009年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当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对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和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是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组织10000个左右见习岗位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要有计划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
七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首次注册资金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可分期到位。有条件的高校和各级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可申请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八是支持各类毕业生提升学历层次,延缓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计划增加到5080名;研究生招生计划比上年增加10%;启动专业学位研究生面向应届本科生招生;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九是将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资金扶持范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6个月,凭学校证明、学生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税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是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服务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扶持力度,对高校举办的公益性就业市场活动给予补贴。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介绍成功就业人数,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是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人事部门和招考部门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考试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提供临时救助。